我一贯反对那种将自己的书题献给某某人的做法;我一直认为,一本书是写给任何能证明其价值的读者看的。可是,那天晚上,我对弗兰克说,我将把《源泉》题献给他,因为是他挽救了它。我一生中最幸福的时刻之一,是在两年后的一天:那天,他回到家,看到了这本书的校样;开头的一页上用冷静、清晰、公正的字体印着:献给弗兰克R26;欧考纳。

有人曾经问我,在过去这二十五年里,我可曾有过什么变化。没有。我还是原来的我,只不过比原来更像我了。我的观念可曾改变过?没有。从我能记事起,我的基本信念,我的人生观就从未改变过,但是,我认识到了他们更为广泛和精确的应用。我对《源泉》目前的评价是什么?我为它感到自豪,一如我完成它的那天一样。

《源泉》一书是为了表现我的哲学观点而写的吗?在此,我要援引《我的写作意图》一文。那是我于1936年10月1日在路易斯和克拉克大学所发表的一篇演讲。“这就是我的写作动机和目的:‘理想人物的形象化’。对道德理想的描写,作为我的终极文学目标——其本身是书中所含的任何说教的、理性或哲学的价值观的目的——只不过是手段而已。

“让我强调这样一点:我的目的并非是对我的读者进行哲学上的启蒙教育……我的目的,我的第一动机和首要动力是把霍华德R26;洛克(或《耸肩的阿特拉斯神》中的主人公们)‘作为目的’进行刻画……

“我为了小说本身,来进行写作和阅读……我检验任何一篇小说的基本标准是:‘在真实生活中,我愿意认识这些人物和观察这些事情吗?这篇小说,为了它本身,是不是一次值得去经历的体验?把这些人物作为一种目的来思索是不是一种乐趣?’……

“既然我的创作目的是表现一个理想人物,我就必须界定和表现可能造就他以及他的存在所需的条件。既然人的性格就是环境的产物,我必须界定和表现造就理想人物的环境和价值观进行,并且为他的行为提供动机;这就意味着,我必须界定和表现出某种合乎情理的道德准则。既然人是在其他人中间活动并与他人打交道的,那么我就必须表现那种可能使理想人物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社会体系——一种自由的、生产性的、合理的体系,它要求和报答每一个人身上最出色的东西。这个体系,很显然,便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

“但是,无论在生活还是文学中,政治、伦理学或哲学本身都不是目的。唯有人本身才是目的。”

在《源泉》中,有没有我想做的实质性改动?没有——也正因为这样,我对它的行文未做丝毫改动。我想让它保持写作时的原貌。不过有一个小小的错误,还有一个可能会误导读者的句子,我想澄清一下,所以,我在此特意给予提及。

那是一个语意学上的错误:在洛克的法庭讲话中使用了‘自我本位的(egotist) ’一词,而实际上,应该是“egoist(自我主义的)”一词才对。这一错误是由于我对一本词典的依赖所致——对于这两个词,该词典下了令人误解的定义,结果“egotist”似乎更接近于我要表达的意义(《韦氏日用词词典》,1933)。(然而,关于这两个术语,现代哲学家们似乎比词典编纂者要担负更大的罪责。)

洛克发言中那个可能使人产生误解的句子如下:“从这种最简单的必需品到最高抽象的宗教活动,从车轮到摩天大楼,我们是什么,我们拥有什么,都来自于人类的一个单一属性——人的理智的功能。”

这个句子可能被误解为某种宗教或某些宗教思想的背书。记得当时我在写这个句子时就曾对它犹豫不决,而随后又下定决心,认为洛克和我的无神论思想,还有这本书的整个精神基调都已经交待得很清楚,所以没有人会对此产生误解,特别是因为我曾说过,宗教的抽象概念是人类心灵的财产,而非超自然的启示。

但是,像这类问题是不应该留给读者去推想的。我当时所指的并不是这样的宗教,而是一个特殊的抽象范畴,是最为崇高的一个。几百年来,这一概念几乎成了宗教的专利,这便是伦理学——不是宗教伦理学的特殊内涵,而是“伦理学”这一抽象概念,这一价值观的范畴,这一人类关于善恶的准则,它具有卓越、进步、崇高、尊敬、宏伟、庄严等情感的内涵,它隶属于人类价值观的范畴,可是宗教却将它不合理地纳入自己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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