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无罪?空前的难案……

小笛事件的续审,于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点开始。

这天,在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展开了一场惊天动地的大论战。此前的十一月四日,九州大学召开了全国法医学研讨会。小笛事件作为一个重大议题,被提到会上,并展开激烈讨论。这一消息在报纸上刊登,小笛事件更加引人注目。此后不久,即举行公判,而且是法庭辩论日,其注目度之髙,不言而喩。

法庭门口一大早,就聚集了很多前来旁听的人。大门一开,人们立刻潮水般地拥进去,转瞬之间,旁听席上已经没有立锥之地。

众目睽睽之下的广川条太郎,一动不动地坐在被告席上。开庭时间就要到了,只见律师高山义三很随意地,在腋下夹着一个庞大的文件夹,悠然出现在法庭内,他向旁听席上的人们点头致意,并小声打着招呼。紧跟着髙山律师进来的是足立律师,他是迈着悠然自得的脚步,静静地走进来的。

髙山义三律师的眉宇之间,紧张中又带有着必胜的气势,全身充满了自信。

正面审判席后面的门开了,法官们鱼贯而入。面无表情、冷澈如冰的小西检察官庄严入座。法庭内静如止水。

“各位请静听!”审判长低沉而威严的声音,响彻法庭。

身穿红色法官服,正襟危坐的小西检察官缓缓站起。审判长正面被告席上的广川也站了起来。

“被告人广川条太郎,寄宿于平松小笛家期间,与小笛及其养女千岁,发生了不正当的肉体关系,其后虽不情愿,关系亦一直保持。以上事实被告供认不讳。”

小西检察官停顿了一下,用冰冷的目光看着广川条太郎的头部。

“然而,被告否认于去年六月二十七日夜,将小笛、千岁、大月喜美代、大月田鹤子四人绞杀的事实。根据鉴定结果,第一,小笛等四人的死亡事件,是被告在场时发生的;第二,小笛等四人为他杀;第三,小笛的遗书上,有愿意与被告广川条太郎‘一同赴死’等字句;第四,千岁尸体旁边,散落着本该在被告身上的五张名片;第五,被告给父母及上司等人写了遗书;第六,被告在同一天里,分别写给平松小笛和大月多三郎的信,非常不自然。对上述各点,本检察官将顺次详细论证。

“首先,事件发生的时候,被告就在平松小笛家里。除了被告及已死亡的平松小笛、平松千岁、大月喜美代、大月田鹤子五人,没有其他人在场。而且,鉴定结果证明,小笛等四人均为他杀。由此认定被告杀害了小笛等四人,是理所当然的。(中略)

“综合所有证人的证词,可以认定:平松小笛等人死亡的时间,为二十七日晚七点,至二十八日上午八点或九点。但是,根据鉴定的结果,小笛等四人的死亡时间,均为进食后五至九个小时。

“根据鉴定人小南的鉴定结果,小笛等四人的死亡时间,为进食后七至八小时,不会超过九个小时;根据鉴定人三田的鉴定结果,死亡时间为进食后数小时;根据鉴定人中田的鉴定结果,死亡时间为进食后五、六小时以上,肠内食物的状况证明,不会超过六个小时。鉴定人高山也认为,死亡时间为进食后六至九小时。

“综上所述,把小笛等四人的死亡时间,确定为进食后五至九个小时,跟鉴定结果基本上是一致的。于是,小笛等四人生前最后一次进食的时间,就成了确定死亡时间的前提。(中略)

“小笛等四人生前最后一次进食,是二十七日的晚饭。那么,二十七日吃晚饭的时间是几点呢?(中略)被告在接受警方的审讯,和在检察院预审的时候,屡次承认:二十七日吃晚饭的时间,是晚上七点左右。

“根据证人须原的证词,二十七日晚上七点多钟的时候,看见大月的孩子们在路边玩耍,问她们吃饭了没有,孩子回答说,吃的是鸡肉和米饭。跟被告的供词综合起来分析,可以明确:小笛等人二十七日吃完晚饭的时间,为晚上七点左右。

“然而,被告在第六次预审时,突然改口说,那天吃完晚饭的时间,是晚上八点半左右。分析被告改口的过程,可以认为,是非常不自然的,不足为信的。

“被告在检察院,接受第一次和第二次审讯,以及在第一、第二、第三、第五次预审的时候,始终承认:当天吃完晚饭的时间,是晚上七点钟左右,特别是在第三次预审的时候,预审法官还特别叮问了一句:‘吃完晚饭的时间,是晚上七点左右,你没记错吗?’被告的回答是:‘没记错,那时候天还没完全黑下来,但是光线比较暗了。’预审法官又问:‘吃饭的时候开灯了吗?’被告的回答是:‘开始吃的时候还没开,吃了一会开的。’

“第五次预审的时候,预审法官说:‘根据鉴定结果,(中略)小笛等人的死亡的时间,是凌晨两点到三点之间。’那时候你就在小笛家里,不可能不知道。被告却说什么‘鉴定是具有权威性的,但是鉴定就是绝对准确的吗?我六月二十八号早晨五点半,从小笛家出来的时候,一切都很正常。这是事实。’被告在这种极其困窘的情况下,为自己辩解的时候,都没有订正吃晚饭的时间,是晚上七点钟的这个事实。

“但是,三个月以后的第六次预审,被告突然改口说,那天吃完晚饭,是晚上八点半左右。这说明什么问题呢?一句话,被告(中略)从预审法官那里听说,如果像被告自己说的那样,吃完晚饭时间是七点左右的话,被告肯定在杀人现场,经过三个月的思考,遂将对自己不利的供词推翻,改口说:那天吃完晚饭的时间,是晚上八点半左右。

“然而,不管被告改口的理由是什么,单单说,是因为想起躺下以后,看了看怀表,那时是九点十分,晚饭是睡觉之前,半个小时吃的,这绝对是在狡辩。

“早在检察官第一次审讯被告的时候,被告就说,那天是九点钟睡的,而不是第六次预审才想起来的。被告一开始就说是九点钟睡的,证明被告对那天发生的事情,记得十分清楚。(中略)从有关证人的证词来判断,小笛等人吃完晚饭的时间,确实是七点左右,而不是八点半。证人须原说:‘大月的孩子跟我的孩子,一起玩耍的时候,我家已经于六点左右吃过晚饭了,我喊自己的孩子回家的时候,天色已经晚了,就连过往行人的脸,都看不清了。’

“根据气象台的记录,当天的天气是阴转晴,日落时间是晚上七点。电力局六点三十分送电。根据今年六月二十七日现场勘验结果,七点十五分,已经天色昏暗,七点半就完全看不清人脸了。勘验那天由于天气晴朗,电力局晚上七点零二分才送电,比去年晚了三十二分钟。由此可以推断,去年六月二十七日,晚上六点四十分,就已经天色昏暗,七点多钟就看不清人脸了。这是很容易推断的事情。

“第三次预审的时候,被告的供述是:‘晚饭是千岁和两个孩子先吃的,三人吃完的时候,天已经暗下来了。我和小笛喝了点儿小酒。我们烤肉的时候,还不需要电灯,但也许已经来电了。饭吃到一半的时候开的灯。’

“综合上述事实,(中略)可以认为,是晚上六点多开始吃晚饭,吃完的时候,是六点半到七点之间。”

小西检察官继续说道:“还有,跟吃晚饭有关的时间问题,被告的供述也很不自然。(中略)被告说:是四点半到家的,如果开始吃饭的时间,是晚上七点到七点半,那么,从进家到吃晚饭的时间,就是两个半小时以上。这期间都干了些什么呢?被告说只是冲澡。冲澡需要两个半小时到三个小时吗?这是很不自然的。特别是,那天在植物园一带,走了很多路,又没有吃午饭,回家以后,自然要早点儿吃晚饭。被告说洗澡用了两、三个小时,很不自然,显然是故意将吃饭的时间拖后。

“还有,如果说八点半才吃完晚饭,而开始吃的时间,是六点半或者七点的话,那么,单单是吃饭的时间,就花了一个半到两个小时。可是,晚饭都吃了些什么呢?只不过吃了五十文钱的鸡肉。一个人十文钱的鸡肉,再加上一瓶啤酒,和一合半日本酒,用得了一个半到两个小时吗?这是无论如何也说不通的。

“而且,吃完晚饭以后的事情,必须以惊人的速度进行。仅仅三十分钟的时间,千岁刷锅洗碗,小笛带孩子们出去散步,回来以后要挂蚊帐,孩子们还在榻榻米上玩儿。三十分钟的时间,要做这么多的事情,必须非常迅速,像走马灯似的转个不停。(中略)被告的供述甚为不自然,叫人难以相信。

“如果是改口之前的供述,(中略)初夏时节,晚上七点左右吃完晚饭,跟一般人的日常生活,没有什么大的差别,倒是可以叫人相信的。因此,小笛等人最后一次吃完晚饭的时间,应该是去年六月二十七日晚上,七点左右,这是不容置疑的。

“但是,鉴定结果却说,小笛等人是进食后,五至九小时死亡,也就是次日零点至四点之间死亡,而被告(中略)一直在家里,待到次日清晨五点半。这一点不但是被告始终承认的,而且,其他旁证(中略)也可以证明这是事实。

“既然被告在小笛家里,待到次日清晨五点半,而发生在凌晨零点到四点之间的死亡事件,要说跟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是无论如何也说不通的。如果还有其他人在场,可以另当别论,但是,那天夜里,除了四个死者和被告以外,没有人在小笛家过夜,也没有外人来访的痕迹,而且,根据小南、中田、高山三位鉴定人员的鉴定,小笛等四人是他杀,不是自杀,只有三田一位鉴定人认为,不是他杀是自杀。(中略)根据迄今为止的实验,绞杀不一定留下围绕脖颈一周的勒痕,并且,勒痕不一定是呈水平状的。违反实验法则的鉴定,我们是不会釆用的。

“据报道,今年十一月四日,在九州大学召开的全国法医学研讨会上,对这个事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对于‘绞杀必定留下围绕脖颈一周的勒痕’这个说法,没有一个人表示赞成。对于违反实验法则的鉴定,也没有一个人表示赞成。

“不仅如此,根据尸体的状态来判断,小笛也不可能是自杀。勘验报告中说:小笛的尸体是被人绞杀之后,悬挂于门楣伪装成自杀。而且,小笛的衣服,就好像穿在一个裸体木偶身上。一般女人系窄腰带的时候,不会在身后打结。(中略)

“根据各位证人的证词,平松小笛平时系窄腰带很随便,从来都是在腰上缠两圏之后,把两端随便一塞了事,没有在身后打过结。撇开证人的证词不谈,系窄腰带就没有那么系的,小笛身上的窄腰带,如果是她自己系的,不可能像吊在门楣上的那张照片里那样,是在身后打结。

“另外,根据勘验报告和照片,系内裤的细带子,好像国旗的穗子那样,两端垂下来,这不是女人的系法。女人系内裤的细带子,都要把两端隐藏起来。(中略)最不可思议的是,法兰绒的贴身衬裙,穿得极不自然,前摆被卷了上去。

“女人穿衣服一般比较神经质,特别是衬裙,穿的时候更加注意。小笛如果是自杀的话,这是她最后的装束,是告别这个世界的装束,在穿衣服方面,绝对不会死了以后,还被人笑话。

“综上所述,小笛不是那样穿上贴身衬裙,那样系上窄腰带,那样穿着衣服自杀的。(中略)被告只能承认,杀害了小笛的事实。

“对于这一点,被告一直在为自己辩解,说什么二十八日清晨五点半,离开小笛家的时候,小笛还站在门口目送他,他走的时候小笛还活着,绝对不是他杀了小笛。(中略)如果说被告是吃完早饭以后,在凌晨五点半离开小笛家的,那么,他究竟吃了些什么,总应该留下一些痕迹。可是,厨房里有一个水桶,水桶里的水八分满,此外还有一个比较大的饭碗,一双筷子,饭盆里约有三碗剩饭。

“上述这些跟被告的辩解,还没有什么矛盾。但是,以下几点,就无法叫人首肯了:第一,小笛家那个铝质的饭锅,可以煮二升米饭,不用说,可以把二十七日的晚饭,和二十八日的早饭同时煮好。然而,既然小笛是四点半起来的,她是那么爱被告,怎么能让被告吃冷饭呢?

“第二,被告说,除了冷饭,还吃了前一天晚上,吃剩下的鸡肉。勘验报告里说,厨房里带金属网的架子上,有一个平底浅锅,锅里残留少量鸡肉。五十钱的鸡肉,前一天晚上五个人吃,第二天早晨被告又吃,锅里怎么还会有剩鸡肉呢?

“第三,被告说,小笛是用电炉子烧水、热鸡肉的,关于这一点,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痕迹。小笛家有三个灯口,两个灯口的开关是关着的,没有连接过电炉子的迹象。小笛到底是怎样使用电炉子的,很难解释清楚。

“退一步说,如果确实吃过早饭,应该有吃过早饭的痕迹,比如说饭桌上或厨房的某个角落里,放着碗筷。但是,根据勘验报告,饭盆放在架子上,架子框上的钉子上,挂着一个烧水用的铝壶,但铝壶是空的,里边没有水

,旁边还挂着一个陶瓷茶瓶。说是热过鸡肉的平底浅锅,腌黄瓜,芥末拌茄子,都放在架子里。既然被告是五点半离开小笛家的,小笛等人很快就要吃早饭了,有什么必要,收拾那么利索呢?就是收拾的话,也应该是暂时放在一处,没有必要东一件、西一件地归置起来。

“据勘验报告记载,不难想象,厨房里的锅碗瓢盆等收拾的状况,只不过是前一天晚上,收拾好以后的状况,二十八日清晨并没有人动过。

“把厨房的状况,跟小笛是凌晨四点以前,被绞杀的鉴定综合起来分析,被告所说小笛清晨五点半,把他送出大门,并目送他走远的说法,显然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中略)被告在小笛家待到二十八日清晨五点半,只能说明是被告杀死了小笛。

“下面是遗书问题。(中略)背面写着:‘说好了死,就得死,不能骗我。你就把千岁杀了吧。我先死。’关于这一点,以后还要详细说明。被告的记事本上写着:‘因小生无德,断送二人性命,不知如何表达谢罪之意。’综合起来分析,被告与小笛相约殉情,各自写下遗书,这是再明白不过的事情了。

“相约殉情,各自留下遗书的男女,女的被绞杀,男的活了下来,只能是活下来的男人,绞杀了那个女人。被告一再说小笛不是他杀害的,但是,只要拿不出证明他确实没有杀害小笛的有力的证据,就应该老老实实地承认,小笛是被他杀害的。

“也许有人会说:小笛的头发一点都没有乱,也没有反抗的痕迹,自杀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关于这个问题,遗书会帮助我们解决的。也就是说,被告与小笛相约殉情,小笛是情愿让被告把自己勒死的,所以头发没有乱,也没有反抗的痕迹。

“遗书里虽然没有把千岁和大月家的两个孩子,也杀死的直接的证据,但是,我们得到了间接的证据。

“首先,我们要肯定的是,千岁没有自杀的意愿。根据证人福田芳的证词,六月二十五日早晨,千岁去福田家借钱的时候说:‘我妈让我跟她一起死,可是我不想死。’由此可见,千岁没有自杀的意思。从验尸结果来看,千岁确实是他杀,没有任何怀疑的余地。

“或许有人会说,千岁写给朋友的信里,说过‘我也许会死’这样的话,因此,千岁自杀的可能性也是有的。但是,只要我们仔细阅读千岁的信,就会发现,它跟这个事件毫无关系。千岁指的是自己有病,也许会死的,而且,她对朋友说的是:‘我死了,就剩下母亲一个人了,请你来安慰她一下。’所以我们说,千岁写给朋友的信,跟这个事件没有任何关系。不用说,大月姐妹也不是自杀。

“那么,上述三人是小笛绞杀的吗?这种说法是对被告最有利的说法,福田芳的证词支持这种说法。(中略)由此可见,小笛确实考虑过,跟千岁一起自杀,甚至可以说强迫过千岁。但是,小笛遗书的意思,与此完全相反。小笛写道:‘千岁就拜托给您了,请您把野濑的东西拿来交给千岁。我要跟广川一起死。’我认为,这个矛盾如何解决,跟本案的关系重大。

“对此,本检察官的解释如下:小笛看到千岁病弱,加之家中生活困难,悲观厌世,确实要求过,让千岁跟她一起自杀,可是,千岁一直不肯答应。小笛想跟千岁一起死,不是因为讨厌她,而是因为喜欢她。既然千岁不想死,小笛也就不再向千岁提这种要求了。也就是说,她打消了跟千岁一起自杀的念头。随即她想到了广川条太郎,决定跟广川条太郎一起狗情。

“遗书是平松小笛最后的意志的表现,她作出了最后的决定。在最后的决定里,她不是要杀了千岁,而是拜托人照顾千岁。不管以前她怎样要求过,让千岁跟她一起死,在最后的关头,她改变了主意。如果像千岁对福田说的那样,小笛打算让千岁跟她一起死,就不会在遗书里写什么‘千岁就拜托给您了’这样的话。由此可见,小笛至少从写遗书的时候开始,已经把要求千岁跟她一起死,变成了拜托别人照顾千岁。

“如果认为是小笛杀死了千岁,那只能是被告清晨五点半,离开小笛家以后的事情。杀死自己可爱的女儿,还要杀死别人家的两个小孩子,这是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下定决心的。要写遗书,要作准备,应该需要很长的时间。千岁会睡到那么晚才起床吗?

“如果被告是五点半离开小笛家的,那么,过两小时就是七点半,过三小时就是八点半。六月下旬,就算是喜欢睡懒觉的人,也不会睡到七点半、八点半才起床的。特别是那天早晨,被告还要回神户,千岁和小笛一起送被告出门,不是很自然的事情吗?

“若是小笛杀了千岁和大月家的两个孩子,那也只能认为,她是在爱极不舍的情况下,把她们杀死的。孩子们被绞杀的状况,以及尸体的状况,肯定会留下爱极不舍的痕迹。但是,据勘验报告记载,千岁的衣服卷上来,露出腹部,(中略)田鹤子赤裸着身体,(中略)喜美代的样子也不好看。任何人一眼看上去,都会认为:她们是因为仇恨,而被人残酷地杀害的,令人战栗发指。(中略)

“如果是小笛杀死了千岁,和大月家的两个孩子,即便不能特意让她们身穿盛装,也不能就那么随随便便地,把她们扔在被子里。正值花样年华的少女的尸体,以叫人不忍目睹的状态被放置,是无法叫人理解的。因此我们可以断定,小笛在爱极不舍的心境之下,杀死千岁等三个孩子的可能性,几乎是没有的。

“综上所述,千岁及大月姐妹既非自杀,又不是小笛杀的。那么我们只能说,千岁及大月姐妹,是被被告杀死的,这是再明白不过的事情了。而且,根据千岁的尸体的状况来分析,被告很可能是在夜间,摸到千岁的房间,假意向其求欢,趁其不备,将其绞杀的。

“被告对小笛的遗书,作过如下辩解:‘小笛对我怀恨在心,为了把我拖入这个事件,故意写了那些骗人的鬼话。’但是,我们从遗书里面,感觉不到小笛对被告有丝毫的怨恨,却可以感觉到,小笛对被告的好意。(中略)如果一定要找到小笛仇恨被告的原因,只能是被告想跟别的女人结婚。但是,当时被告的情况,只不过是有…他结婚,并没有确定跟谁结婚。

“因此,我们不能认为,小笛由于被告的结婚问题,而对被告产生仇恨,并且因为这种仇恨,产生了轻生的念头,更无法想象,小笛由于这种仇恨,就杀死三个可爱的孩子以后再自杀。

“关于小笛的遗书里,没有提到千岁及大月姐妹,将与小笛同死的问题,也许有人会解释为:写完遗书以后,突然产生了把三个孩子杀死的念头。这种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一个人决意杀死三个人的时候,在那么短的时间内,作出决定是不可能的。就算遗书己经写完了,也会对遗书加以订正,或再加上一笔。遗书里写有:‘千岁就拜托给您了。’既然小笛写上了这句话,不在遗书里加上一笔,就把千岁杀死,无论如何是不可能的。

“总而言之,小笛的遗书,不是如被告所说的,是为了加害被告,故意写成那样的。我们应该把小笛的遗书,作为判定被告犯罪的一个重要资料来看待。

“下面我要说的是那五张名片的问题。(中略)被告已经承认,这五张名片,原来在被告的名片夹里,六月二十七日那天,被告把它带到了小笛家。这个名片夹是皮革制,一侧开口的,名片很容易掉出来的那种名片夹,在没收的物证中,可以得到确认。这五张名片,可以成为被告杀害千岁的证据之一。

“如上所述,被告在夜间,摸到千岁的房间,假意向其求欢,趁其不备将其绞杀。离开小笛家之前,被告把千岁的尸体连同被褥,从挨着大门的那个三张榻榻米的房间,拖入中间那个四张半榻榻米的房间的时候,不慎散落出来,留在了现场。

“关于名片问题,被告说什么‘是小笛从他的名片夹里,把名片偷出来,为了把杀害千岁等人的罪名,故意强加在被告的头,因此才故意扔在现场的。’按照被告的说法,小笛简直就是一个足智多谋的策士,简直就是在说评书!这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臆测,不足为信!”

小西检察官洪亮的声音响彻法庭。

“如果小笛那么仇恨被告的话,不会采取如此温和的手段。根据证人的证词,小笛是一个比男人还厉害的女人,曾经拿着菜刀,闯进别人家里,向一个大个子男人讨债。小笛比男人还要厉害,力气也不会比被告小。

“如果小笛仇恨被告,仇恨到非得牺牲四条性命不可的程度,完全有代替这种手段的措施,那就是直接对被告采取行动。但是,小笛不仅没有对被告釆取行动,甚至连自己的仇恨,都没有说出来,就突然于二十八日凌晨,结束了四个无辜之人的性命,而这只不过是为了给被告,扣上杀人的罪名吗?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中略)

“说小笛是因为仇恨被告,趁被告不注意,把被告的名片偷出来,为的是杀死千岁等人以后再自杀,然后把罪名栽到被告头上,从各种记录和报告里,看不到一丝痕迹。

“因此,千岁尸体旁边的名片,不是小笛故意扔在那里的,而是被告一不留神,突然掉在那里的。关于这一点,谁都可以想象得到。

“据说七月四日那天,在小笛家里,发现了一张小笛的名片,也许有人会认为,这张名片是小笛在扔广川那五张名片的时候掉的,但是,(中略)现场所有的勘验已经结束,死者家属已经把家里的东西拉走,家里什么都没有了。在那样的一个家里,偶然发现一张小笛的名片,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不能肯定千岁被杀害的时候,就有那张名片存在,也许,是死者家属在搬运家里的东西的时候掉的。因此,七月四日发现的小笛的名片,跟本案应该没有什么关联。

“下面要说的是被告写给父母、上司、朋友等的遗书,以及被告写给小笛和大月多三郎的信。这些证据可以进一步证实,被告就是杀死小笛等四人的凶手。

“第二十六号物证,是被告写给X野X太郎,和另外一个朋友的遗书。遗书中写道:‘因小生无德,断送二人性命,不知如何表达谢罪之意。’在写给父母的遗书中写道:‘孩儿无德,惹出如此大事,无颜面见双亲。只请求双亲万一听到,孩儿死去之讣闻,勿将孩儿鞭尸,酌情将孩儿埋葬即可。’

“把小笛的遗书,和被告的遗书综合起来考虑,事情就非常明白了。被告说:‘因小生无德,断送二人性命,不知如何表达谢罪之意。’小笛则说:‘跟广川不能一起活,就跟他一起死。’被告说:‘万一听到孩儿死去讣闻,勿将孩儿鞭尸。’小笛则说:‘给广川家打个电报,告诉他的父母。’两相对照,分明是被告与小笛相约殉情,各自留下了遗书。

“还有,六月三十日给大月写信,是因为大月夫妇找不到孩子,于三十日中午十二点,他们给被告处打了电话。信中写道:‘想办法进小笛阿姨家中,看看有没有留下纸条什么的……福田家也许知道,小笛阿姨的下落。’小笛带着别人的孩子,已经失踪两、三天了,如果是出去旅行的话,能不给大月家打个招呼,只在自己家里留个纸条,并且把大门锁上吗?这是叫人无法想象、无法相信的。

“被告所说小笛的留言条,指的就是小笛的遗书。被告在给大月夫妇的信中,还有什么‘去远方旅行’云云,分明是在嘲讽小笛已经被杀,踏上了不归之路。

“被告在给大月夫妇的信中说,福田也许知道,孩子们的下落,而小笛的遗书,有两封是写给福田的,这分明是指小笛家里,有小笛写给福田的遗书。

“如果被告跟本案无关,事件是在被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被告的信中,不可能有这么多关于事实的暗示,如果是被告的想象,与事实相符的地方,也实在太多了吧?

“总之,这是被告良心发现,觉得失去了两个孩子的大月夫妇太可怜,就暗示大月夫妇,小笛家里出事了。被告怎么能说不知道事件发生的经过呢?

“下面再说说被告于六月三十日,写给小笛的信。(中略)信的最后说:‘到了可以游海水浴的季节,我邀请大家,去须磨海边。代我向大月夫妇等问好,请大家保重身体。’

“给小笛的信,是给大月夫妇的信,寄出一小时以后写的。只要把这封信读一遍,就可以看出:这只不过是被告的雕虫小技。被告几乎每个星期六,都到小笛家里来,回神户以后,从来就没有立刻给小笛写过信。家里的事情啰啰唆唆地写了一大堆,有那个必要吗?……毕竟六月二十八日早晨,被告才离开小笛家嘛,只隔了一天,就特意写这样一封信,而且是在接到了大月茂野的电话以后,己经知道小笛自从二十八日,就不在的情况下写的,这正常吗?

“这封信洋洋洒洒写了一大篇,可是我们看不到,它有任何的必要。关于海水浴一节,被告的解释是:‘小笛经常到神户来,叫我感到为难,为了避免小笛到神户来,我就主动

提出,到她那边去,这样她就不会再到神户来了。’

“被告在信里说,要邀请大家去海边,这是非常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被告知道小笛已经死了,不管怎么邀请,她也不会来了,所以可以放心地随便写了。

“最叫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在这封信里,关于大月的孩子们的事情,连一个字都没有提。家里怎么样,气候怎么样,没有任何必要的话,啰啰唆唆写了很多,而最应该提到的大月的孩子们的事情,连只言片语都没有。

“正如审讯记录,明明白白地记载的那样,被告在写这封信之前,即三十日中午,接到了大月的妻子的电话。电话里说,二十八日以来,自己家的两个孩子,和小笛母女就不见了,小笛家的大门上挂着锁,问被告:这四个人是不是去神户了。被告是给小笛写信,而小笛是最应该知道,大月的孩子们的下落的人,可是,被告在信里居然没有打听一下。

“被告辩解道:‘在给小笛写这封信的时候,孩子们的事情没有想起来。’发生了这么大的事情,而且,时间过去了也就是一个多小时,一句‘没有想起来’能说得过去吗?混蛋!……而且,在信的最后,还清清楚楚地写了‘代我向大月夫妇等问好’这样的字句,在写到大月夫妇的时候,想到他们的孩子,已经失踪两天了,这是很自然的。

“在被告写给大月夫妇的信中,让他们想办法,进入小笛家中,看看有没有小笛的留言条,这更叫人感到奇怪。

“一言以蔽之,被告担心:在写给大月夫妇的信中,暴露了太多自己跟事件有关的事实,为了将其掩盖,才故意装出一副跟事件无关的样子,给小笛写了一封装作什么都不知道的信。

“还有,被告在他的记事本里写的遗书,(中略)分明不是在火车上写的。被告说,因为也许会自杀,才在火车上写了这些文字。如果只有这种不确实的想法,怎能写出如此确实的遗书?

“从遗书的内容来看,‘小生无德’,为什么要说‘小生无德’呢?被告的解释是,因为从报社记者那里,知道了小笛母女和另外两个孩子死了。就算是跟某个女人有肉体关系,听说那个女人死了,或者被人杀害了,也断然说不出:‘因小生无德,断送二人性命,不知如何表达谢罪之意!’这样的话来。在女人死因不明的情况下,(中略)女人的死,自己到底有没有责任,不做调查是不能下结论的。

“然而,被告的遗书里,分明写着这个悲剧,是由于自己无德造成的,被告既然这样写了,就等于承认,被告跟这个事件有直接的关系。

“遗书里写的是‘断送二人性命’,而根据某某报社记者的证词,(中略)当时记者告诉被告的是:‘小笛母女和另外两个孩子死了。’根据另外一个证人的证词,被告说过这样的话:‘京都的阿姨把千岁杀了,把另外两个孩子也杀了,然后自杀了,麻烦大了。’

“可是,被告的遗书里写的却是‘二人性命’,这个矛盾怎么解释呢?我们如果联想一下,小笛的遗书就明白了。如果把被告所说的‘断送二人性命,不知如何表达谢罪之意,’跟小笛的‘跟广川一起去死’联系起来分析,就可以知道,这是被告跟小笛相约殉情,各自写下了遗书。所谓的‘二人’,指的是被告与小笛二人。

“也许有人会说,被告受过高等教育,不会犯下如此滔天大罪。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事实证明,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不一定就绝对不犯罪。(中略)受过教育的人,不一定都是善人。受过高等教育的事实,应该加上其他材料,加以综合考虑,只有‘受过高等教育’这一个事实,在本案中不能成为反证。

“也许有人认为,被告二十八日早晨,去公司上班后,情绪非常平静,看不出犯有杀人大罪的任何迹象,并且,被告是自己主动到京都来,才被警察逮捕的,由此可见,被告不一定是凶手。对这种看法,本检察官不以为然,须知犯大罪的人都有大胆量。

“根据本检察官多年审案的经验,犯大罪的人行凶后,一般都很平静。(中略)本案被告行凶后惊人的平静,不但不能成为否定被告行凶的材料,反之,根据前述实例,被告的平静,恰恰在向我们坦白他就是凶手。

“综上所述,具有很多疑点的本案,可以说没有任何疑点。被告就是杀害小笛等四人的凶手。

“最后谈谈犯罪动机与量刑标准。被告与平松小笛长期保持肉体关系的事实,对被告是有利的。虽然平松小笛已经死亡,被告却否认自己的罪行,不肯说出真相,这叫本检察官感到遗憾,但可以肯定的是:平松小笛是为了金钱,与被告保持肉体关系,而被告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跟小笛保持肉体关系的。不过,至于相约殉情的具体动机,也就是他们是怎么想到殉情的,由于没有任何证据,认定甚为困难。根据某某证人的证词,可以推测为:殉情是小笛的主意。被告被小笛逼着殉情,没有办法拒绝,只好表示同意。

“可是问题在于,被告同意殉情,是真的打算跟小笛一起死呢,还是假装同意,以暂时安抚小笛,自己并不想死呢,我们没有直接的证据,判定极为困难。但是,不管属于哪种情况,小笛情愿自杀,被告帮助自杀,应该是没有任何疑义的。总之,被告到底有没有过跟小笛殉情的意愿,现在已经没有追究的必要。被告杀死小笛,在本案中也不是不能被人们理解的。

“但是,在杀死千岁以及大月姐妹的问题上,不管被告跟小笛之间的关系如何,都不应该得到丝毫的同情。被告与小笛之间的关系,使被告自己犯了罪,被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名誉,把千岁和偶然住在小笛家的大月姐妹也杀死,以掩盖自己的罪行,这一点丝毫不值得同情。

“因此,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应该判处被告广川条太郎以死刑。”

小西检察官长达两个半小时严厉的发言,终于结束了,他那冰冷的视线,盯着广川条太郎的头,慢慢地坐在了自己的椅子上。

站在审判长面前,一直默默地听着检察官的发言的广川条太郎,根本就感觉不到,那是在说自己的事情,就像是在听人朗读一篇小说。

当检察官的发言结束,旁听席上传来唧唧喳喳的声音的时候,广川条太郎才渐渐回过神来,抬头默默地看着检察官,心想:畜生,这个人要我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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