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先从火柴盒下手,到哈特福市的一家电器公司查问火柴的来源。火柴盒仅是宣传赠送之用,赠送对象主要是与公司有生意来往的营建商或建材商,而在伯灵顿地区只送了两家客户。

刑警回到伯灵顿查访这两家公司时,发现其中一家姓纽浩斯的商家住在离乔安娜家不远的地方,其长子罗纳与乔安娜上同一学校,很可能两人认识。

不久,刑警按照我的指示挨家挨户寻找新油漆过的门窗时,发现一家住宅的车库门好像是不久前才用红色油漆刷过一样,便上前向屋主打听。屋主是一位六十多岁的老先生,深居浅出几个月前他雇了一名叫罗纳的中学生将车库门上了一层红色油漆,这个十六岁左右的小伙子就住在斜对面,而斜对面就是纽浩斯家。

所有线索都指罗纳,但不论要逮捕罗纳或搜查罗纳的家仍需要更多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如果并非紧急情况,警察要搜查民宅或入屋逮捕嫌犯,必须先向法官申请搜索令或拘票。申请时警察必须附申请书,具有充分理由认为民宅内有涉案证据或被逮捕对象可能涉案。

不过,警察仍未掌握充分的证据,为此,警察决定以新发现的单刃小刀来试探罗纳,他们便主动到纽浩斯家去。布朗和怀特发现住宅的车道上停着一辆轿车,知道有人可能在家,就上前敲门。许久,仍没有人应门。又过了几分钟,才看到一位四十岁左右的妇女掀开窗帘的一角打开一条细细的门缝,瞧瞧外面敲门的人。

“我们是警察,想打听一些事情。”布朗说道。

“有什么事?”那女子紧张地问道。

刑警不想打草惊蛇,便说:“例行性访谈。”

她打开了门,警察问道:“你是罗纳的母亲吧,罗纳在家吗?”

这名妇女变得更紧张,急忙反问道:“究竟发生了什么事?罗纳究竟闯下什么祸?”

“没什么事,只不过我们想问他有关一把刀子的事。”布朗答道。

“他不在家。”她回答说。

布朗顺手将小刀的照片拿到她面前,问道:“你有没有看到这把小刀?”

她拿着照片端详了一番,想了一下,摇着头支支吾吾地连声说道“没用,没有。”

刑警抱着试探的心理再问道:“你能让我进屋内看一看吗?”

她马上警觉起来,问道:“你们想找什么?我已经更你们说过我没有看过这把小刀,除非你们有搜索票,否则你们别想踏入我的家门。”

罗纳母亲守口如瓶,又难以进屋搜查,但是她异常的举动反而坐实了刑警的怀疑。

就在转身离开之际,没想到在门外遇上了兴冲冲跑回家的罗纳的弟弟约尼。他们便拿着照片问他:“小伙子,你看过这把刀吗?”

他掠过一眼,马上回答说:“这不是我大哥的小刀吗?这是我老爸送给他的圣诞礼物,他将这把小刀当成宝贝,从不让别人碰的。”

怀特马上接着问道:“你知道这把小刀现在在哪哩吗?”

约尼答道:“他说他前几天不小心丢了这把刀这怎么可能呢嘛,自从我爸爸在圣诞节将这把刀送给他他就随身带着总是小心翼翼地保管这把刀我才不相信他会搞丢这把刀…”

“约尼,不要乱讲话,赶紧进来!”罗纳的母亲站在门前大声喝住约尼,约尼只好挥手跑开。

警察决定等罗纳回来问个清楚。不久罗纳就回到家,当他看到屋外有警察时,马上紧张起来,但是故作镇定,不慌不忙地回答刑警的询查,当刑警问及他小刀的去处时,他支支吾吾地回答说,他放在楼上。

刑警叫他上楼去找时,罗纳化了半个多小时才下楼,告诉刑警他找不到小刀,可能不小心搞丢了。

纵使凶刀是属于罗纳的,并不能就此肯定罗纳就是杀人凶手,因为也有可能是别人拾到后拿去行凶,因而刑警想证实罗纳不小心搞丢了小刀的说法是否属实。

当布朗问他是否愿意到警察局去一趟把事情解释清楚,他装出若无其事的样子说道:“去就去嘛!”

到了警察局,他承认曾在案发当天参加夏令营的活动,但坚决否认和乔安娜曾有过单独的接触。他坚称解散后自己一个人到山上散步,由于迷路,到很晚才回到家,但是罗纳的家就在山脚下,他经常在山上活动,迷路的说法很牵强,侦探的疑心更大问他是否愿意接收策谎。

测谎的结果虽然不能在法院审理时作为呈堂证据,但是,警方依旧使用测谎来对嫌犯心战。

罗纳同意接受测谎。测谎人员将仪器准备好,正要开始问话时,罗纳的父母和一名律师急忙赶到。当他们看到罗纳手上和头上都被黏上测谎仪器的电线时,律师要警察出示拘票,否则就停止任何讯问。

当时刑警是“请”罗纳到警察局来,并没有向法官申请拘票,因而无法强迫罗纳接受任何讯问,警察只好放罗纳回家,眼睁睁地看着他大摇大摆地离开警察局。

美国的宪法提供诸多人身保护,虽然给警察办案带来很多的困扰和不便,但是并不意味着警察就束手无策。我们判定只要我们能拿到罗纳的血液和指纹样本,就可以确定在乔安娜身上发现的精液,毛发及小刀刀柄的指纹是否吻合,只要物证相符,罗纳就一定是作案的凶手。

我们马上向法院申请传票,指出罗纳涉案重大,请法官同意我们提取罗纳的血液样本和指纹样本。

法官同意了我们的要求。但是没想到纽浩斯家突然搬到了纽约,不过,警方只化了几天就找到了罗纳,并取得所需的检体。

鉴识结果显示,罗纳的血型为B型,PMG酵素分布为2-1型,和死者身上发现的血型分析相符。同时,罗纳的指纹与小刀刀柄上的指纹相符,毛发特征也相同。

根据这些证据,刑警逮捕了罗纳。同时,警方还在他家里找到了一捆鞋带,和一个仍留有少许汽油的油罐,经过化验,也和案发现场的证物相符。

找出嫌犯,在美国刑事制度下只算是破案破了一半,另一半是要在法庭上提出足够的证据及证词,让陪审员无从怀疑被告的罪证。要让陪审员相信检方的证词,还必须在法庭上用证据来证实被告的杀人动机,杀人手法及杀人机会。

检察官综合了各项证据,提出以下假设:当天乔安娜在夏令营解散后独自骑脚踏车回家,途中遇到相识的罗纳,当时罗纳正驾车跟在后面,他靠近乔安娜时问她是否愿意坐他的车去兜风,乔安娜答应了,便坐上罗纳的车,殊不知半途中罗纳产生歹念,将乔安娜带到树林,中把她绑起来,并强奸了她,怕她回家报案,便一不做二不休用刀杀死乔安娜,随后有用汽油焚烧尸体。

但是这个假设需要乔安娜的脚踏车佐证。乔安娜不可能将脚踏车丢在路旁,因此脚踏车很可能放在汽车的后车厢内,我们打开车厢一看,并没有发现任何脚踏车的踪影,但是车厢内的一块锋利金属板上留着急片油漆片,有红,黄,黑这三种颜色。很可能是罗纳般脚踏车时不小心撞到了金属板而留下脚踏车上的油漆。但是我们找不到乔安娜的脚踏车进行比对。破案有时需要靠运气。我们正为未寻获脚踏车证物而焦急时有一天,当地一个居民在六十多里外的野外跑步时,发现树丛中有一辆脚踏车弃置在路旁,警察拿回来后,乔安娜的双亲任出这正是乔安娜出事当天所骑的脚踏车。经过比对,发现罗纳后车厢内的油漆片与乔安娜的脚踏车的油漆相同。

在这些证据下,检察官决定以成人的强奸杀人罪来起诉罗纳。但是,由于本案并无任何目击证人,全靠物证,检方能否起诉仍无把握,便决定先由大陪审团审理。

美国联邦的刑事案件,大多是经过大陪审团的预审,经过大陪审团不公开情况下审理认定证据充足后检察才正式起诉。大陪审团由一般民众组成,他们可以审阅任何证据,并可强制传唤证人作证,而被告在大陪审团的审理程序中并无宪法保护。目前许多州已取消大陪审团预审的做法,而率由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或证据是否充足,但是在处理许多重要性案件时仍会先交由大陪审团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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