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秘和中英交涉

正如前面所论及的,在对外交涉中,李鸿章往往依据所谓“理”和“势”

而决定其应变方略。这种情况,在他主持的中秘订约谈判和由马嘉理案而引起的中英交涉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秘鲁是掳掠、虐侍华工的主要国家之一。

从19世纪中叶起,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侵入和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深渊,葡、荷、西、英、美、法等西方殖民强盗,在各自政府或明或暗的支持下,从中国沿海口岸掠卖华工到南美洲、大洋洲和太平洋各岛,充当资本家开发各地资源的奴隶。华工出国情况因时因地而异,有所谓“猪仔贩运”、“苦力贸易”、“赊单苦力”和“合法化招工”之别。“猪仔贩运”是掠卖债奴。“苦力贸易”是掠卖契约工。“赊单苦力”名日“自由移民”,实则为猪仔贩运的翻版。“合法招工”实际是掳掠合法化。

华工乘坐“苦力船”漂洋过悔,远适他乡。“苦力船”被称为“海上浮动地狱”。华工在“苦力船”中“成为十足的囚犯”,稍有怨言,即“惨遭毒刑,甚至枪杀”,死亡率极高。及至抵达目的地,华工又被投入另一座人间地狱,受到残酷压榨和野蛮迫害,成为“隐蔽的苦力奴隶制”的牺牲品。

华工的一切基本人权均被剥夺,集中住在监狱式的收容所或寮棚,内设各种刑具,门禁森严。每天在工头监督下工作,劳动长达11至16小时,甚至20小时。稍有懈怠,即遭鞭笞,并给带上脚镣干活。晚上睡觉用特制木器锁脚,以防逃跑。好容易熬到期满,雇主不给满工执照(证明是自由人),强迫续期,否则送宫罚作无钱宫工,同罪犯一样。西方记者供认,“华工较之黑奴又下等矣。”

①由于受尽难堪的折磨和非人的待遇,在秘华工“十人有九人死于非命”。

西方殖民强盗掳掠、虐待华工的行径,遭到华工的反对和中外主持正义的人们的谴责,也引起了清朝统治阶级的关注。1866年总理衙门同英、法公使商定有约国在华招工章程22条,赞成劳务输出,但反对拐骗、虐待华工,规定严禁“别有招致之法”,“有入胆敢私行骗往,勉强胁从,即照刑部奏定新章,立予正法。”正因为有此规定,英、法两国政府均拒绝批准。1869、1871年总理衙门先后接到由美国公使转来的秘鲁华工诉苦求援禀文,认为“此等工人生长中华,佣工外国,惨遭凌虐,生死含冤”,“殊堪悯侧”,请求美国驻秘鲁大使“休察实情,设法援手,俾愿留者不致再遭凌虐,愿归者得以及早还乡”

②。1873年总理衙门得知秘鲁代表葛尔西耶在英、法公使的支持下来华商定通商条约的信息后,致函挛鸿章,说秘鲁凌虐华工,应令其将华人全行送回中国,并声明不准招工,才能商议立约问题;嘱咐李鸿章于葛尔西耶抵津后,“与之逐层辩论,斟酌办理”。

早在60年代,李鸿章就开始关心海外华侨,并惩办过拐骗华工出洋的人贩子。1870年他建议清廷在中日立约后应“派大员长驻该国京师,或委员近驻长崎,兼充各港领事”

①,以资联络邦交,保护华侨。1872年当他得知秘鲁轮船“玛那西”号拐运、虐待华工途经日本被扣的消息后,立即表示秘鲁“为无约之国”,胆敢拐骗、虐待华工,“不胜发指”,建议清廷派员赴日①陈翰笙:《华工出国史料汇编》序言,第1辑,第1册,第13—14页。

②《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第3册,第966页。

①李鸿章:《议日本换约》,《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第10页。

会审,“彻底根究,以做效尤而保民命”

②。1873年10月秘鲁代表葛尔西耶抵津之前,李鸿章经过反复筹思,拟定了谈判方针。他认为秘使“来意无非为招工起见,若不招工自不立约。”但是秘鲁、葡萄牙等国贩运猪仔,危害极大,无约则无从追究,有约则或可“明设防闲”。

如若准其议约,就必须利用这个机会,“严定招工章程,以除民害。”

他预料秘鲁公使必定“纠缠”,各国公使必将“代为说项”,谈判不会一蹴而就。他向总理衙门表示,要“恪承指示,内外一意坚拒”,“据理斥驳”,决不“稍涉游移”

③。

10月24日李鸿章开始与葛尔西耶会谈,双方争论的焦点,是秘鲁虐待华工和中秘议约问题。葛尔西耶矢口否认秘鲁虐待华工,说什么报纸“传闻失实,编造谣言,万不可信”,而秘鲁新总统“极其仁厚公道,立有保护华工章程”。李鸿章针对葛尔西耶的狡辩,痛斥秘鲁为“无教化,无礼义”之国,向来不与中国通商,而专心“拐骗华人出洋”,不仅引起中国人民的强烈愤慨,而且也为西方各国所共知。他先后出示揭露秘鲁拐骗、虐待华工罪行的秘鲁华工诉苦求援禀文、威斯敏斯德所着《华工出洋论》和东洋华商所刻《夜半钟声》,以确凿的证据,批驳秘鲁“保护华工”的谎言,并坚定地表示,秘鲁“素未立约,已拐去十万余人之多,今惟全数送回方可与商公事。”

葛尔西那一面矢口否认凌虐华工,一面攻击各国“猜疑谗毁”,要求中国派人前往查办。李鸿章鉴于葛尔西那的这种态度,便向总署建议:接受葛尔西那的要求,派人前往秘鲁调查华工状况;与葛尔西那先订保护华工章程,暂不作为条约,等查明秘鲁华工情况后,再定可否立约。李鸿章的建议得到总署的赞许,但却遭到葛尔西那的断然拒绝。葛尔西那声称:“无论如何,章程当立在条约之内,未便另订章程”,若准立约,即与妥商,否则就先回国。

“词甚决绝”。李鸿章不为所动,双方相持不下。

英匡公使威妥玛亲至天津,力劝李鸿章不可任令葛尔西耶回国,“致难转圆”,并怂恿与之立约。李鸿章深知威妥玛是受葛尔西那之托,答复说:

“总署早经照会贵大臣及美、法各使,均共闻知今秘鲁既不遵办,非我所能作主。”

①威妥玛碰了钉子,回到北京,就邀请葛尔西耶进京,以便设法求助其他列强,对总理衙门施加压力。12月中旬葛尔西那由津赴京,李鸿章对他说:“封河后政务殷繁,我须照例回省,亦不能在此接应,若有公事只可明春回津。彼此商办。”

②这样,中秘会谈第一阶段就宣告结束。

葛尔西耶进京后,威妥玛向总理衙门“声请”,并令汉文翻译梅辉立至保定李鸿章处“说项”。李鸿章看出威妥玛“似两面要好,实为秘鲁主谋”,虽经总理衙门“婉言拒绝,来春恐仍有晓读,秘使方肯出京。”

③果然不出所料,1874年5月葛尔西耶在梅辉立陪同下,又回到天津,重新同李鸿章举行会谈。葛尔西耶“狡执异常”,梅辉立“名为从中调停,实则偏助一面。”

李鸿章顶住压力,与葛尔西那“逐层辩论”,双方终于议定《会议查办华工专条》草案,并开始谈判通商条约问题。葛尔西那坚持和约必须同“西国一②《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第1册,第976页。

③《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第5册,第52页。

①李鸿章:《论威使劝解并拟章四条》,《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第8—9页。

②季鸿章:《述与葛使辩论各节》,《李丈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第12页。

③李鸿章,《条议三事》,《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第15页。

律”,提出51条约稿。李鸿章拒之,另拟20条。葛尔西那不以为然,改拟16条。李鸿章与之“逐条逐句参稽辨难”。葛尔西耶反对载入“前拟查办华工若不如法条款即作罢论一条”,要求按照各国和约通例,“声明批准互换”。

李鸿章则表示“若将第十六条一体均沾一款删去,我亦可将作为罢论一条删去”。葛尔西耶声称“此条为西国各约最要之款,何可轻视。”

①双方争执不下,葛尔西那“拂衣而去,意甚决绝。”这时总理衙门在英、美、法等各国公使的压力下,趋向妥协。李鸿章既感到孤掌难鸣,又觉得海疆多事,既然秘鲁已经同意订立查办资遣华工专条,还是不与之决裂为好,因而密遣亲信委员策动美、法领事出面调处,终于在6月26日与葛尔西那签订了《中秘查办华工专条》和《中秘友好通商条约》。查办华工专条规定:中国派员前往秘鲁查办华工状况;华工在秘鲁享受寄寓该国外国侨民一切利益;华工受雇主虐待,可向地方官员及至高等法院控告;秘鲁政府负有保护华工和督促雇主履行同华工签订的合同的责任,合同期满应出资遣送华工回国。通商条约规定:中秘两国互派使节;两国居民在对方国内享有同等利益和权利:两国人民可以自愿往来居住,但“别有招致之法,均非所准”;不准在澳门及各口岸勉强诱骗中国人,运载出洋,违者其人严惩,船只罚办,李鸿章向总署表功说:“为此一条反复争论,字字较量,几乎舌敝唇焦,乃得大书特书于册。”葛尔西那认为各约无此严厉,秘鲁“吃亏不少”。英、美、法各国领事也“啧啧称善”。“嗣后中国只要能够按照条约严禁,不仅秘鲁不敢违抗,就是“各国招工之举,亦得援引辩证,冀稍敛戢”

①。当然,李鸿章也作了一些妥协让步,同意保留一体均沾条款,并在查办华工专条中,“添叙批准互交等语”。

1875年7月秘鲁派遣特使艾勒莫尔来华换约。李鸿章由于事前派遣容闳前往秘鲁秘密调查,得知中秘条约签订后,秘鲁迫害华工依然如故,非常气愤,特向艾勒莫尔提出保护华工的换约附加条件:“或加订条款,或添用照会,再将前次议定和约一并互换”

②。经将近一个月的反复辩难,终于迫使艾勒莫尔通过照会的形式,保证秘鲁“实力保护”华工,不容稍受委曲情事,并同中国使臣“实力会商华工事宜,以期为华工尽除一切弊端”。就在艾勒莫尔交出照会的同一天,即8月7日,中秘条约在天”津正式互换。

历时约两年的中秘订约谈判和互换,表明李鸿章坚持原则,扼理与争,为防止西方殖民强盗掳掠、虐待华工作出了力所能及的努力。李鸿章所以这样作,并不是偶然的。首先是为了“保民命”、维护清朝的统治。正如他自己所说的,保护华工,“拯其危急”,可以使“海外华民,皆知朝廷于绝岛穷荒,尚不忍一夫所失,忠义之心,不禁油然而动,有俾大局,诚非浅鲜。”

③其次是基于“理”、“势”的考虑。李鸿章认为秘鲁“向系无约之国,照章应不准装载华人出口,其私行装载者无非拐骗贩卖,实中国百姓所共恨,亦万国公法所不许。”

④拐卖华工如此,虐待华工何尝不是这样,中国“词直理顺,不患无以应之”。秘鲁虽为民主之国,但“多沿西班牙旧俗,上下欺蒙,①李鸿章:《述秘约定议》,《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第31页。

①《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第31—33页。

②李鸿章:《论秘鲁换约》,《丰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3,第20页。

③《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第3册,第1077页。

④李鸿章,《复秘鲁葛使》,《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2,第5页。

以营私为急务,规模狭小,百务废弛。”

①在李鸿章心目中,秘鲁是一个没有“教化”的小国,“国贪势弱”,远隔重洋,不可能对中国构成军事威胁。既然中国较之于和鲁,我直波讪。

我强彼弱,那么,李鸿章在谈判中敢于冒着决裂的风险,就不难理解了。在中秘条约互换之后,李鸿章深知靠一纸条文并不能禁绝秘鲁拐骗、虐侍华工的悲剧重演,因而建议清廷:“迅派正使、副使前往秘鲁,按照条约等件,凡遇可以为华工保护除弊之处,随时商同该国妥立章程”,以期使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十数万华人,“将死而得生,免危而复安”。清廷深以为然,决定派陈兰彬为出使美、西、秘国大臣,容闳帮办一切事宜。不过直到1878年初,在清廷简派公使已将近3年的时候,陈兰彬才磨磨蹭蹭地出洋赴任。

就在中秘换约前半年,因马嘉理幸而引发了持续一年半的中英交涉。如果说在中秘订约谈判和换约中,李鸿章的特点是执意抗争的话,那么在中英交涉中,李鸿章就以“委曲求全”而着称了。

马嘉理案是英国想借开辟滇缅商路而侵人云南的结果。1873年云南回民起事失败后,英国庄印度和缅甸的殖民当局倡议组织“探路队”。从曼德勒北上勘查滇缅陆路“各个商业路线”。1874年英国在印度和缅甸的殖民当局组成以陆军上校柏郎为首的“探路队”前往中国云南,并要求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派一

多通晓汉语、熟悉中国情况的官员赶到缅甸陪伴“探路队”进入中国。7月英国驻华使馆向总理衙门索取“三、四名官员”从缅甸进入云南“游历”的护照。时值日本侵台,总理衙门不敢开罪英国,答应了英国使馆的要求。英国公使威妥玛选派马嘉理为翻译前往缅甸迎接英国“探路队”。

马嘉理于1875年1月到达缅甸的八莫,2月初陪伴“探路队”从八莫启程向中国边境进发,全队连同护送的兵士近200人,引起中国边境居民的极大疑虑。2月21日马嘉理在中国边境蛮允地方被杀,伯郎等受阻返回八莫。这就是乌嘉理案。

马嘉理案本来是英国入侵云南引起的,但是大力推行对外侵略政策的英国保守党狄斯累利政府,决定借题发挥,阴谋利用这一事件对中国进行讹诈,以攫取更大的侵华权益。3月19日威妥玛向总理衙门提出6条要求:中国和英印政府农员调查滇案,英印政府另派“探路队”入滇,偿款15万两和中英商定办法优待外国公使;免除厘金和解决悬案。其中前3条和滇案有关,后3条与滇案风马牛不相及。这6条要求构成了英国当时借口滇案而实行讹诈的基础。

肩廷得知马嘉理被杀后,十分诧异,急忙指令云贵总督岑毓英迅速查办,随后又陆续派湖广总督李瀚章和前总理衙门大臣薛焕前往云南究办。但对英方的6条无理要求,开始则表示断然拒绝。威妥玛鉴于一时尚无强力手段追使清廷就范和列强并不同意英国超出滇案以外的其他要求,所以改变策略,企图首先解决前3条要求。威妥玛以撤使、绝交、用兵相威胁,清廷步步退让,原则上接受了英方的前3条要求。4月初威妥玛离京赴沪,拟向本国政府进献贯彻侵华要求的方略,并与柏郎会商,以便扩大事态。8月初威妥鸡由沪返京路经天津,主动找李鸿章商办,企图借助李鸿章追使清廷屈服。清廷也指令李鸿章“设法密探,窥其奢意之处,迎机开导”,倘若威妥玲“有所筹商”,就由李鸿章与丁日昌“相机而行,力顾大局,俾免决裂”。

①《华工出国史资料汇编》,第1辑,第3册,第1043页。

对于马嘉理案的处理,李鸿章始终主张“委曲求全”,和平了结,避免战争。究其原因,仍不外乎基于”理”与“势”的考虑。首先,他认为马嘉理案“其曲在我”。早在4月间他就得知怕郎带兵人滇之事,认为英国公使威妥玛事先既对总理衙门“隐约其词”,又未商明云贵总督,因而断言这“不独有违条约,亦显悖万国公法”。但是,到了8月间,他就改变了腔调,说“中外交涉,先论事理之曲直,此案其曲在我:百喙何辞?威使气焰如此张大,断非敷衍徇饰所能了事。”这里所说的“曲”,主要是指杀死马嘉理而言。但是话又说回来,马嘉理若不陪伴柏郎带兵侵入云南,又怎么会无缘无故的变成刀下鬼呢!其次,他认为中英两国虽然贫富强弱悬殊,但是“挨度彼此情形,皆育不值启衅之势。”从英国来说,英国是海军强国,分布各埠的军舰数十艘原可立即调动出击,但“劳师袭远,所费不赀”,并且有“碍商务,其他列强也将乘机“而议其后”,所以英国“不愿启衅”。从中国来说,中国梅岸线太长,“备多力分”,海军装备也“瞠乎其后”,加之外战必将引发内乱,“内地匪徒”“闻风思逞,实恐剿不胜剿,防不胜防”,所以中国也“不愿启衅”。“既属两无所利,所以和好一说,最为稳着。”他深知要和平了结,中国必须在权益方面对英国作出某些让步,因此对总理衙门说,“语云:‘毒蛇螫手,壮夫断腕’,不断腕则毒螫不能消也。”

①所谓“断腕消毒”,就是在“不大碍国体”的前提下,对英国侵略者的无理要求“酌量允行”,以防中英“绝交动兵”。

8月3日威妥玛在李鸿章面前,大肆低毁总理衙门,说中国“今不改变一切,终恐不能自立”,而“改变一切,要紧尤在用人。非先换总署几个人不可”。李鸿章对威妥玛“狂妄无理之言”,表示“殊堪骇异”,当即“严词辨驳,并晓以国政非尔等所能干预”。随后威妥玛向李鸿章提出7条要求,其中包括:在通商口岸撤去厘卡;内地多开商埠;优待公使:派“一二品实任大员”亲往英国对滇案表示歉意:朝廷应降旨贡问岑毓英等对滇案失察;遣使与责:问岑毓英等偷旨须明发并在《京报》上公布:在这些偷旨中,凡遇“英国”二字,必须抬写。这些要求,首先着眼于扩大英国在华的实际利益: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威妥玛才竭力设法打击清统治者的威信和封建体制。李鸿章认为威妥玛“诡谲多端”,担心和局破裂,建议总署在这7条当中,酌允一二,使威妥玛“得有转场”。清廷再次退让,决定派兵部侍郎郭嵩焘赴英致歉;答应贡问岑毓英失职,但不公开发钞;对于优待公使及通商等问题,则留待威妥玛回京后再者。威妥玛见清廷没有满足他的全部要求,十分不满,于8月底前往烟台,与英国驻华海军司令赖德会商武力要挟问题。

随即在9月间回到北京,继续与总理衙门谈判。威妥玛步步进逼,总理衙门步步退让。威妥玛公然要求将岑毓英及各宫各犯提京审讯,并追问优待公使及整顿税厘两事的切实办法。总理衙门准备在增开口岸及整顿商务等方面设法屈从英国要求,但断然拒绝将岑毓英等提交审讯。1876年6月威妥玛总括英国的要求,列为8条,以此作为免将岑毓英等提京的交换条件。威妥玛提出的8条要求实际上是多年来英国企图扩大侵华权益的一个总结,所谓解决马嘉理案只不过是一个借口而已。总理衙门对于威妥玛的无理要求,既感到中国损失太大,不甘心于接受;又害怕谈判破裂,不敢于拒绝;于是,请求赫德出面调停。威妥玛十分骄横,只要总理衙门提出修改意见,他就以将岑①李鸿章:《论滇案不宜诀裂》,《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3,第46页。

毓英等云南官员提京审讯相要挟,并提出要慈禧召见英使,亲自表示歉意。

总理衙门不允,威妥玛就第三次出京赴沪,以示决裂,并通过赫德指名要李鸿章作为清政府全权大臣去烟台与他谈判。7月28日清廷答应派李鸿章去烟台与威妥玛会谈。李鸿章在接到特旨任命之后,心情是极其复杂的。他深感进退两难,写信给沈葆桢说:“彼族以便宜行事求朝廷,弟岂敢以便宜行事应付彼族,稍不如愿,恐乓端随其后,若使其如愿,天下之恶皆归焉”

①。他担心遭到国人责难,更害怕惹恼洋人动武。他特地向总理衙门倾吐苦衷,乞求支持。正当李鸿章料理启程之际,天津城厢内外,“遍贴告白”,绅民集会并派代表到总督衙门攀留,“声称若即启行,必卧路攀辕,否则即与洋人滋闹,情势汹汹”。李鸿章“目击舆情如此,不敢不稍作迟回”,并派许铃身等带领绅耆数人赶赴烟台,面见威妥玛,“邀请来津会议”,结果碰了壁。

加之美国公使西华也劝说李鸿章赴烟“愈早愈妙,早完一日,则少费一日周张”。因而,李鸿章于8月17日从天津展轮东驶,第二天到达烟台,并于8月21与威妥玛开始谈判。

早在7月间,由于在土耳其问题上发生国际危机,英国军事力量首先必须服从这一形势的需要,所以英国外交大臣德比训令威妥玛从速解决云南问题。加之威妥玛因超出滇案以外的其他要求和不容他国干预其事的态度,已使英国在外交上处于孤立地位。当时俄、美、法、德、奥匈帝国和西班牙等国驻华公使先后以避暑为名,云集烟台,密切注视中英谈判的动向,力图防止由英国单独处理与各国利益有关的问题。在这种情势下,威妥玛企图在6月提出的8条要求的基础上尽早和平了结。李鸿章因“内顾中原则创痍未复,外顾各国则战守难凭”,所以抱着“不得不隐忍以图息事”的态度,力求避免战争,妥协了事。中英谈判一开始,威妥玛就把议题归结为滇案本身、优待公使和通商税务三个部分。为了追使李鸿章作出让步,威妥玛坚持要求将岑毓英等提京审讯,说有确凿证据说明岑毓莫为滇案的主使者。威妥玛表示:

此事“若不允行,他事无可商办。”李鸿章事前受到严令,不得允许将岑毓英等提京审讯,因而要威妥玛拿出岑毓英“指使文札信据,或的确可靠见证”,如经“查验果系毫无虚伪,亦可据以请旨定夺。”但是,威妥玛却以翻译需时,迟迟不交。李鸿章鉴于威妥玛“口气甚紧”,致使“各件均无头绪,焦虑莫名”。因而决定“联络各使以间其党援,而讽令公论。”他故意装作镇静、优闲的样子,先后应邀参观德国、英国军舰,并设宴招待英、德、美、法、日、奥七国公使和英国两位海军司令,“仿照西例”,饮酒交谈,“兼欲激射英事,群情欢洽”,“公论颇不以提京为是”。这使威妥玛感到如不尽快达成协议,对英国未必有利,因而在散席后,“独留絮,语,似稍活动。”

在随后的谈判中,李鸿章“就势转圜”,提出另议其他办法作为不将岑毓英等提京的交换条件,这正中威妥玛下怀。威妥玛立即表示同意提出全部条款,但声明:“此番所要各条,滇案、优待、通商三事均当包括在内,中堂必须全然答应,此案即可算为完结,不必再说提京一层”

①。9月5日威妥玛将其要求以书面形式交给李鸿章,其中除滇案、优待、通商三事外,又有要求人西藏等地“探访路程”的专条。李鸿章虽然在“口界”免厘和憎开口岸两个问题上有所争辩,但基本上同意了威妥玛的全部要求。9月13日中英烟台条①李鸿章:《复沈幼丹制军》,《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16.第18页。

①《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6,第18页。

约和人藏探路专条正式签字。

这次中英交涉,本来是因马嘉理案而引发的。《烟台条约》规定中国偿银20万两给英国、派员赴英表示“惋惜滇案”等了结滇案办法,在条约中只占次要地位,而主要内容则是:英国得派员至云南调查,准备商订云南和缅甸之间的边界及通商章程;英人可经甘肃、青海、四川等地进人西藏,转赴印度,也可由印度进人西藏;开放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通商口岸;英国可派员“观审”中国各地涉及英人生命财产的案件;租界免收洋货厘金:

洋货运人内地,不论中外商人都只纳子口税一次,全免各项内地税。这些规定扩大了英国在华的通商特权,进一步破坏了中国的司法权,并为英国向中国云南、西藏扩张侵略势力提供了有利条件。9月17日清政府批准了《烟台条约》。不久郭嵩素奉命赴英道歉,随后留驻英国,中国派遣公使常驻外国从此开始。李鸿章对于签订《烟台条约》之举,不以为耻,反而为荣,得意地声称:“自英国威使与总署理论滇案,夏间悸悻出都,鄙人奉命驰赴烟台,妥为商办,迭经设法牢笼,据约力争,仍就总署所允八条原议,略放删改,迅将全案议结,案内凶犯罪名,悉予宽免”。

①有人批评“添开口岸,滇蜀驻员”,使“通商之患,将无底止。”李鸿章辩解说:“不知中土门户早经洞开,即添数口,利害各半,总署已允,该使尚未肯结案,幸将前请觐见及王公往来、土货准华洋商人领单免厘各节,概行抹去,于国体饷源尚无甚窒碍。

从此妥为驾驭,二十年内或不至生事耳。”所谓“二十年内或不至生事”云云,只不过是痴人说梦而已,《烟台条约》签订不到10年,就发生了法国侵略中国的战争。

①薛福成:《代丰伯相复粱立主事书》,《庸盦文别集》,卷2,第79~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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