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由于张熙供出陕西人毛仪,曾在吕留良家购买过书籍。尽管张熙说此人已故去五六年,仍要派人前往搜捕。由此可见,清代文字狱,确实有“瓜蔓抄”的气味。

【原文】陕西总督臣岳钟琪谨奏,为奏明事。窃查逆犯曾静遣徒张熙投递逆书一案,于十二月十四日,准钦差侍郎臣杭奕禄等,会同湖南巡抚臣王国栋,咨提逆犯张熙质审,并提案犯毛仪,乃曾向浙江吕晚村家买过书籍者,系陕西凤翔府宝鸡县人等因。移咨到臣。随即密令署长安县事,县丞李元,将毛仪实在住址下落,仍用好言探问张熙去后,续据李元回称,据张熙供,毛仪系宝鸡县贡生,住在溪地方。前路过曾到他家,他已故五、六年了。他有两个儿子,都是务农的庄家汉等语。臣即遣把总王大谟,星夜前往,会同宝鸡县知县杜生,赴溪地方密访查拿。如毛仪现在,即行密拿到者,连张熙一并解楚;倘毛仪如果已故,即将张熙先行解楚。仍一面密拿毛仪之子,并搜其书籍。到日容臣审明,另奏外。合先缮折奏明,伏乞皇上睿鉴。谨奏。雍正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朱批:杭奕禄等已将逆情审明奏闻,有旨着将逆类解京完案。张熙若已解楚,则不必矣。若尚未动身,亦解送京交部,不必解往也。沿途着实宽慰,不可令受苦,差来押解之人,着实吩咐,好生送到。

【译文】

陕西总督臣岳钟琪谨奏,为奏明情况事。查逆犯曾静派遣门徒张熙投递逆书一案,于十二月十四日,接到钦差大臣刑部侍郎杭奕禄等,会同湖南巡抚王国栋发咨文到陕西,提取逆犯张熙,并提同案犯毛仪,这毛仪曾经向浙江吕留良家买过书籍,是陕西凤翔府宝鸡县人等情。咨文到达后,臣随即密派代理长安县知县、县丞李元,把毛仪确实住址下落,用好言向张熙探问。李元去后,回来报告说,根据张熙供称,毛仪是宝鸡县的贡生,住在溪地方。前些时路过,曾经去过他家,他已经去世五六年了,他有两个儿子,都是种地的庄稼汉等话。臣便派了把总王大谟,星夜赶路前往,会同宝鸡县知县杜生,往溪地方密访捉拿。如果毛仪还活着,便把他捉来,连同张熙一并押解往湖南;如果毛仪果真已经去世,就先把张熙押解往湖南。仍然一面秘密逮捕毛仪的儿子,并搜他家里的书籍。等送来以后,请允许臣审问明白后另行奏报外,理应先写奏折说明情况,谨请皇上明鉴,谨奏。雍正六年十二月十五日。雍正朱笔批示:杭奕禄等已经把逆贼情况审问清楚,奏报上来了。有旨让把这些叛逆押到北京来结案。张熙如果已押解往湖南,就不必说了。如果还没动身,可直接押解到京来交刑部,不必再押解往湖南了。一路上要切实宽慰他,不可让他受苦。差来押解的人,要切实叮嘱他们,一定要把犯人好生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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